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聚焦 >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最新消息→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民政部日前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修订草案共28条,分6个章节,分为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1日。


婚姻登记无需户口簿

取消登记地域管辖规定


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修改——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修订草案取消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细化“离婚冷静期”等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redian/202408/e85c092a31894a6a824f42ef065b76ed.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