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今年3月,我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路边,被路过的李某捡走。之后,我联系上李某。因手机存储着重要资料,我承诺李某,若其归还手机,愿意支付400元报酬,却遭到李某拒绝。其间,李某将手机转卖给他人,并将手机格式化。请问,手机被他人捡到后卖出,该如何索赔?如果李某归还手机,我是否需要支付此前承诺的报酬?
赵毅(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拾得手机后,未妥善保管,将手机转卖,导致您遭受损失,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可向手机遗失地或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关于您愿意支付李某400元拿回手机的报酬承诺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归还及转卖手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如果李某返还手机,您可以不支付之前承诺的报酬费用。
□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