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儿子与母亲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儿子需要为这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日,连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陈某和林某妹是朋友关系,陈某国是林某妹儿子。2019年,林某妹向陈某借款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0年,林某妹再次向陈某借款2万元,以现金交付。后经双方结算,林某妹向陈某出具一份金额为63210元的借条。2021年4月30日,年仅14周岁的陈某国在该借条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此后,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林某妹催讨款项无果,遂诉至连江法院,要求林某妹、陈某国归还借款632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林某妹欠陈某借款63210元,有借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为据,林某妹应当向陈某归还上述借款。
陈某国虽亦在案涉借条中签名,但签字时陈某国仅十四周岁。考虑到陈某国在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复杂的借贷交易缺乏辨识和判断的能力,而债务加入的后果系显著加重债务加入人的负担,从陈某自述的借款过程来看,案涉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均是林某妹,陈某国在此过程中没有获得对等利益,而是承担了财产责任,明显损害了陈某国的财产权益。另,林某妹作为陈某国的法定代理人虽亦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但从陈某陈述的借条出具经过来看,林某妹的签名先于陈利国,明显系基于借款人的身份对借款事实的确认,而非对陈某国行为的追认;林某妹在监护过程中亦不得擅自处分陈某国的财产,损害其财产利益。因此,本案中,陈某国所实施的债务加入行为应属无效,陈某国对本案借款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妹应归还陈某借款63210元,并驳回陈某对陈某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父母出具的借条上签字,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岁的未成年人对复杂的借贷交易缺乏辨识和判断的能力,其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损害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本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将未成年人拖入自身的债务泥潭之中。(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