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龙虎山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用心用情化解一起离婚后因无力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引发的抚养纠纷案,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悉,被告康某与席某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等原因,两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康跟随母亲席某生活,无需父亲康某支付抚养费。两人离婚后,小康被确诊患有疾病需长期治疗,同时因生活成本逐年上升,席某无法独自负担小康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今年8月,小康起诉父亲康某,请求判令康某补偿之前的抚养费并在今后按月支付抚养费。因该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龙虎山法庭受案后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在核实案情后曾连续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解开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结合解纷经验和真实案例,向被告康某反复宣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双方离婚时虽然约定其不用负担抚养费,但现因原告小康患有疾病,母亲席某无力维持其养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康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过悉心释法析理,被告康某同意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双方随即又对具体抚养金额产生争议。为此,承办法官在依法核算抚养费金额的基础上,以同为人父的立场从亲情角度耐心劝导和感化康某,规劝其将呵护儿子健康成长摆在首位,同时针对母亲席某在抚养中存在问题进行指正和引导,告诫两人切实履行好各自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儿子小康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经过贯穿诉讼全程的普法答疑和正向沟通,双方最终在庭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康某补偿小康2015年至今的抚养费12万元,其后由康某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抚养费直至小康成年,该案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