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非法转卖砂石料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赵某在得知郑某、马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高岭镇某村的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料后,与郑某、马某等人商议收购砂石料。随后,赵某雇佣车辆到盗采地点装运砂石料,并运输到料场予以出售,从中赚取利润。后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郑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展开立案侦查,并确定赵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进行上网追逃。经查,赵某所收购的砂石料价值人民币94200元,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000元。2024年1月7日,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诉讼中积极退缴20000元违法所得。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前提下,仍与之进行事前通谋,对他人非法开采的砂石料予以收购、销售,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两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系一起因转卖非法盗采的砂石料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密云法院秉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彰显了司法机关以高压态势严厉、精准打击危害密云水库周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有效震慑了企图通过参与盗采、运输、转售等非法采矿行为牟利的潜在犯罪分子。
图/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