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
曹某与师某系朋友关系。二人相处过程中,师某告知曹某其正在进行开普币投资,收入非常可观。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曹某动了心。于是,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曹某陆陆续续通过转账及现金给付的方式向师某支付23800元,委托师某帮助其购买开普币。同年9月,曹某询问师某开普币购买情况,师某表示已将钱款打出,并爽快地表示“如果亏钱,由自己负担,请曹某放心”。
此后的几年时间里,曹某又多次电话联系师某,询问投资进展。师某只是说钱款已用于购买开普币,但账户信息、收益情况等却始终未予告知。曹某思来想去,认为师某言语含糊,肯定是未按照约定为其购买开普币,于是一纸诉状将师某诉至法院,要求师某退还曹某购买开普币的款项238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师某认可曹某委托其进行开普币投资的事实,但对于数额存有争议,其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收到曹某投资款23800元,而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仅认可收到16000元。对于是否实际帮助曹某购买开普币,师某辩称自己将钱款转账给好友王某,通过王某账户进行开普币交易。由于开普币贬值,现价值很低。投资有风险,故不同意曹某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曹某、师某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故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主张向师某给付23800元用于购买开普币,提供了银行及转账交易记录。师某在两次庭审中关于委托理财金额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与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记录不符,故密云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认定曹某给付师某投资款23800元。师某辩称已将钱款转给好友王某,由王某帮助操作,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王某的证人证言亦难以证明师某已通过王某为曹某购买开普币的事实。另师某陈述其也帮助他人进行开普币投资,在其接受多人款项,却无法提供记账凭证、交易记录、盈亏记录等证据的情况下,存在财产混乱、账目不清风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曹某主张师某没有按约定为其购买开普币予以采信。在双方关于开普币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曹某有权要求师某返还因此取得的款项23800元。因曹某自身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其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密云法院判决师某返还曹某用于购买开普币的款项23800元并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