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便利店购买了一袋面包,到家后发现面包已过保质期,于是来到便利店与老板协商要求赔偿。维权未果后,小王将便利店起诉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便利店退还货款15元,并赔偿1000元。
建阳法院速裁庭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晰,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于是向便利店老板了解情况。便利店老板称,自己因为一时疏忽未及时将该面包下架,且面包仅过期几天,没有对小王造成实质性伤害,自己同意退还面包钱,但小王竟然狮子大开口要赔偿1000元,这明显是敲诈勒索。
法官向便利店老板释法明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出售过期食品应当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小王的诉请并不是敲诈勒索,是有法律依据的。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便利店老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同时希望小王能够理解,适当减免部分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便利店一次性赔偿小王600元,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销售过期商品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赋予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苛的安全责任,也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