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双方因女儿在高考前参加艺术培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各自承担一半产生争议。
2014年,陈某和林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婚生女小艺(化名)由林某直接抚养教育。2016年,因陈某未支付抚养费,林某向长乐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每月应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
此后,小艺在高中参加艺术集训及后续的集中高考辅导,花费十余万元,高考后被某大学录取,缴纳大学报名费12000元,截至大学报名时,小艺尚未年满18周岁。林某认为,女儿参加艺术培训及高考辅导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大学报名费费用巨大,陈某也应共同承担,故再次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陈某则表示,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如期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付钱,况且林某支付培训费用等事宜未与其协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类相关培训、集训虽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费十几万元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林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且参加上述培训前,林某未就培训事宜与陈某协商达成合意,故陈某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
小艺在支付大学报名费并正式入学时未满18周岁,结合陈某每月仅负担8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标准实难满足婚生女支付大学报名费12000元的要求,故大学报名费应由陈某承担一半的诉求合理合法。综上,长乐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婚生女大学报名费的50%并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某不满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以及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纠纷产生于离婚后的父母间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实际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仍应本着为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沟通,敢于承担责任。(魏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