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往往成为历史积案,容易造成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质疑。但是,“终本”并不代表案件“终止”。吉安青原区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部署下,定期开展终本出清专项执行行动,圆满化解了一起“沉睡”了11年之久的终本案件。 2007年8月23日17时55分,被执行人胡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违反通行规定并严重超载与周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起诉至吉安县人民法院,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胡某向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6417.65元,江西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吉安县人民法院扣划江西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61600元以偿还周某赔偿款。江西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遂向青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执行人胡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161600元,青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胡某返还江西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61600元。 因被执行人胡某未主动履行,江西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因胡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3年5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终本清仓工作部署后,青原区人民法院对历年终本案件进行摸排核查。经多番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常年在外务工,其母亲李某在某福利院工作。执行法官遂找到李某,通过李某联系到被执行人胡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综合运用“司法惩戒+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胡某向亲属筹得执行款14万元,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使这一“沉睡”了11年之久的终本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青原区人民法院始终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落实好终本清仓工作,旨在化解“执行不能”的桎梏,真正解决一批执行难案、骨头案、“沉睡”案,实现案件从“事后应对”向“源头治理”转变,尽最大努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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