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河南某建设公司承建了瑞金市一处厂房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为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购买建筑材料,该公司分别与陈某、胡某等13名自然人及与2家公司订立承揽、买卖合同关系。工程结束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期支付尚欠的承揽费及货款合计192万余元。经该公司与15名债权人沟通,该公司向15名债权人出具了《付款承诺书》,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该公司未按期清偿承揽费用及货款,15名债权人遂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沙洲坝法庭负责人熊丹丹法官对该15起案件进行了梳理,考虑该批案件的被告在本院有同类型案件,也经法院判决处理且案款亦已履行完毕,为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熊丹丹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集中调解。 2024年8月,承办法官熊丹丹依法组织案件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总结诉讼争点,倾听各位当事人的主张。经查,该15起案件均有经被告公司盖章的付款承诺书,案件事实及标的款项较易查清。为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熊丹丹将既有类似案例向被告进行出示,并向该公司提出以同类型的既有判决作为代表案例,其余纠纷参照示范案例调处的调解方案。经协调,15名债权人亦同意在还款时间、违约金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经过6天时间调解,15名债权人陆续同意了与河南某建设公司进行调解,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同意按约向15名债权人支付承揽费及货款合计192万余元。 瑞金市人民法院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履职,坚持将“如我在诉”理念贯穿至诉讼全过程,高度重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全方位保护辖区企业及工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