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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新干法院巧用“预处罚”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企业送达《预处罚决定书》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高效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干某管理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新干某管理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某娱乐公司应返还新干某管理公司交纳的押金5万元。因某娱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干某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娱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向被执行人某娱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该公司仍无动于衷。鉴于被执行人某娱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后,银行账户余额一直未发生变动,但该公司一直处于营业状态,明显有悖常理。执行法官遂决定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楼前台用于收款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系由案外人某商店注册,执行法官立即提取并固定证据,并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该行为已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希望其端正态度,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并依法向该娱乐公司送达一份《预处罚决定书》,该娱乐公司意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当即表示将积极面对,筹款结案,并于次日支付了全部案款,该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涉案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逃避、阻碍、抗拒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27/2024082759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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