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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8名工人工资,江西一包工头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

  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

  案情回顾

  被告人顾某某与廖某某签订上犹县某工程施工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顾某某组织梁某某、杨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顾某某未能按时完工,双方就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工程款到位后,顾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及日常开支,仍拖欠梁某某等8名工人共计12万余元的劳动报酬。

  梁某某等多名工人无奈之下,向当地人社局进行投诉并申请立案。经核实,人社局向顾某某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并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顾某某未执行上述决定,更换手机号并藏匿起来。鉴于顾某某的逃避行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家属代其向8名工人支付拖欠已久的工资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或雇主

  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职工如被拖欠工资

  请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备

  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27/2024082759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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