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 银行卡里 突然少了140000元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原告汤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截至2023年1月,汤某陆续在该卡上存入176190.23元。期间,该卡一直由汤某及其家人保管和使用,取款密码从未告知其他人。 2023年2月,汤某一觉醒来,发现手机陆续收到短信,显示其案涉储蓄账户自助取款5000元至40000元不等。汤某立即报警。 经调查,2023年2月19日23时55分至2023年2月20日零点8分,伪卡持卡人在四川某银行ATM取款机上盗刷汤某该卡内140000元,产生机具费、汇款费等费用70元。原告汤某将被告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卡内资金损失。 法院审理 靖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伪卡持卡人在异地对原告汤某借记卡的盗刷,借记卡卡片一直保管于汤某处,且汤某使用银行卡的方式符合群众普遍认知的安全性标准,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 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若遭遇银行卡盗刷 应及时告知发卡行 并立即报警 避免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