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人炸鱼炸伤自己,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共同参与的4人均需承担责任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振彪
近年来,国家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炸鱼属于违法行为已众所周知。但有些人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邀人用爆竹改制成鱼炮一起去炸鱼,结果鱼炮在手中爆炸,导致手指炸断,谁该为伤者买单?参与者应承担什么责任?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炸伤者起诉炸鱼参与者的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日,为了炸鱼,黄某东与黄某将爆竹拆解制作炸鱼鱼炮。鱼炮制作好后,黄某东路上遇到黄某健,便邀上黄某健一起去炸鱼,黄某健叫上了黄某康。
到达溪边后,黄某与黄某东开始炸鱼,当黄某点燃鱼炮后,鱼炮迅速在黄某手中爆炸,将黄某手部等处炸伤。今年1月5日,经鉴定,黄某被评定为六级伤残。黄某遂起诉黄某东、黄某健、黄某康,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法院审理
4人行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炸鱼等方法捕鱼,但黄某与黄某东却共同制作鱼炮炸鱼,黄某康、黄某健参与炸鱼,4人的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炸鱼是违法行为且具有一定危险性,仍用鱼炮炸鱼导致自身受伤,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黄某自行承担60%责任;黄某东提供鞭炮制作鱼炮,与黄某共同实施炸鱼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酌定黄某东承担30%责任;黄某健、黄某康明知黄某、黄某东实施炸鱼违法行为仍共同参与,存在一定过错,酌定黄某康、黄某健各自承担5%的责任;扣除黄某东等人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依法判决黄某东赔偿黄某20万余元,黄某康赔偿黄某3.3万余元,黄某健赔偿黄某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黄某对其违法炸鱼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由其他参与人分摊其应承担的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黄某东等人虽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减轻责任,仍需赔付黄某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在此提醒大家,违法行为切莫实施或参与,否则害人又害己。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