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法院:支持向继承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见习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曾菊花
债务人去世,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其继承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担保人追偿权的纠纷,支持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张某才向宁化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才向宁化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最高额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同日,曾某平、张某勇与宁化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其二人为张某才《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年内,宁化县信用合作联社依张某才的申请分6次将借款14万元发放至张某才指定账户。张某才借款后,仅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部分利息。2019年9月,张某才死亡。
2022年7月,宁化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向宁化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某才女儿张某应在继承张某才遗产范围内向宁化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偿付截至2022年6月4日借款本息共计12万余元,以及自2022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4000元,曾某平、张某勇对张某才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张某、曾某平、张某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宁化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3月,曾某平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5万余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48元、执行申请费1460元。
因履行了担保责任,今年5月,曾某平将张某、张某勇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在继承张某才遗产范围内偿还代偿款15万余元及利息,对曾某平向张某不能追偿部分的本息,由张某勇承担二分之一,并要求张某、张某勇承担追偿权纠纷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另一担保人及继承人按照比例分担追偿部分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才与曾某平、张某勇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曾某平、张某勇对张某才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张某才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曾某平履行了担保责任。
因曾某平、张某勇对张某才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签名捺印,故曾某平在承担责任后,就张某在继承张某才遗产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张某勇分担。曾某平与张某勇未约定各自还款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故曾某平主张要求在张某继承张某才遗产范围内不能偿还部分由张某勇承担其不能承担款项的5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张某在张某才死亡和法院通知应诉后,虽在答辩书中申明放弃继承张某才的财产,但并不能明确张某是否实际继承张某才的财产,对曾某平主张要求张某在继承张某才遗产范围内偿还曾某平代偿款项15万余元及支付以此为基础的对应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因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448元、执行申请费1460元,系张某才、曾某平、张某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该费用的产生曾某平亦有过错,故曾某平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在继承张某才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曾某平代偿款155407.48元及利息,张某勇对张某继承张某才遗产的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还款责任,驳回曾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担保规则作了调整,包括担保形式、保证期间,对争议已久的担保追偿权的成立情形、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对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两个以上担保人在担保份额、追偿约定、保证方式的不同情况下的追偿权是否存在及如何行使的问题。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