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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程女士:前几天与我顺路的同事搭乘我的车一同下班,但是途中因为追尾出了交通事故,她受伤了,住院花费了5000元。搭载同事时我并未收取费用,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赔偿吗?

  【解答】

  陈伟(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程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您无偿搭载同事下班,属于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即“好意同乘”,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鼓励。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您的同事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自甘风险,您仍需要对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您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您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在搭车互助前,不论是驾驶人还是搭车人,都应该注意可能面临的风险。 □赖紫峰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19/47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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