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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能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试、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将考试试题泄露给考生;有的与考生串通,在考试现场作弊;有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或者使符合条件的考生不被录取等。承担考试、录取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考试、录取工作良好秩序。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9/t20240926_85757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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