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沈阳地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此次确认申请由浑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审查,经过依法公告、听证、勘查程序后,裁定确认了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去年8月,佟某某在自家门口南侧农田倾倒灌车内残留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地约10平方米,污染物清挖后受污染土壤共计约0.25吨。后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介入调查,经多轮调查评估与磋商,最终在今年6月中旬与佟某某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佟某某需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修复,并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包括了损害调查评估费用等各项相关支出。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的发出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重要举措。通过司法确认,不仅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了法律强制力,同时也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和实践依据,更为有效防止环境损害和推进环境修复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实现沈阳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