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雷管 储存在家中多年 案情回顾 2011年左右,张某在芦溪县某煤矿担任爆破员,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仓库内领取若干雷管。煤矿厂倒闭后,张某将未使用的200根雷管存放于家中储物柜内,未对雷管进行合法处理。 直至近年,张某更换储物柜时,其妻子发现存放在家中的雷管,要求张某将雷管予以处理。张某遂将该200根雷管带至当时工作的某农庄内,本想将雷管丢弃于农庄的废弃水井内,但因事耽误,便一直存放在其值班室床头柜的抽屉中。 2022年8月,民警对该农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并依法扣押其放在农庄值班室的200根雷管。经检测,这些雷管为电雷管(疑似),具有起爆性能。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电雷管200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将扣押在案的电雷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 非法储存 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遭受严重威胁 因合法生产经营需要的爆炸物 如有剩余不用的部分 务必及时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