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以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某日,慈利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严某的报警称其受到被告人刘某的威胁。接警后,身着制服的民警刘某某、辅警余某某等人驾驶警车来到刘某的住处找到了刘某,对其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求刘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刘某突然从卧室床头旁的桌上抽出一把杀猪刀朝民辅警挥舞,致刘某某、余某某多处受伤。二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余某某因创伤性休克、左侧前胸壁皮肤裂伤深达肌层,经急诊科抢救后转入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二人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管制刀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但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也时常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中国良好的治安环境背后,是无数警察的牺牲与奉献,英雄保护人民,英雄也需要保护。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零容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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