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杨某送进了拘留所。 据悉,申请人袁某、林某与被执行人宜春市某公司、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判决两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被执行人却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这天清晨,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带队前往被执行人杨某住所处准备将其拘传至法院。在拘传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因情绪激动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行抵抗,执行法官遂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拘传。一番劝阻后,被执行人尽管放下了手中的菜刀,但依旧拒不配合执行法官拘传并扬言报复,正当执行法官准备与公安民警进行强制拘传时,被执行人的妻子又拦在其身前阻碍,执行法官当即告知其妻子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安民警也配合劝说,终于成功地将被执行人杨某拘传至法院,杨某的妻子亦同意自行前往法院配合协商解决此事。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未能就履行事宜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杨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一遍一遍地释法析理,并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杨某依旧表示拒不履行,法院遂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且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持刀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公务,因此,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杨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