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用工单位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因综合考虑用工企业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依法向其发出了上栗县法院本年度首份《训诫决定书》。 在赖某与朝阳公司(化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赖某请求朝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为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朝阳公司当庭出示案涉《劳动合同》,而赖某抗辩合同非其本人所签。 法庭释明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代理人仍执意递交并作为证据出示。为查明基本事实,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经鉴定,朝阳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非赖某本人书写。 为此,承办法官先后走访县工业园管委会、涉诉企业、宝华工业社区,听取各方意见。经了解,朝阳公司企业信誉良好,无被司法处罚情况,受新冠疫情流影响,该公司目前经营运转比较困难,正处于爬坡期;加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频繁,管理存在疏漏,法律意识淡薄,对案涉合同未进一步核查真伪就作为证据递交。 面谈后,企业迅速开始以案自查工作,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检讨书。同时,朝阳公司与赖某达成了庭外和解,一次性向赖某支付双倍工资等共计9万元,该案矛盾纠纷实现了一次性化解。 上栗县法院始终贯彻法治就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原本用工企业因涉嫌虚假举证,可能面临被处以数万元以上司法罚款的处罚后果,但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并考虑到案涉公司认真悔过态度,最终对该公司进行了训诫。 该案的处理在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同时,也传递了司法人文关怀,减少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切实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贡献了司法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