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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窒息体验”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死亡,不是游戏!

  ——律师解读“窒息体验”背后的法律问题

  □记者 余晶

  11月2日,“死亡三秒流行校园严重可窒息致死”话题冲上热搜,引起网友广泛关注。这种通过特定动作让体验者快速达到窒息缺氧状态的“死亡游戏”风靡校园,游戏中包含的危险动作令家长颇为担心。

  “死亡游戏”并非新鲜事,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这种游戏就已经在内地和沿海城市传播,并迅速被青少年模仿,风行于校园。2004年,教育部提醒,“死亡游戏”极易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应坚决制止此类游戏在学生中传播、蔓延。相关省市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揭露此类游戏的危害,严令禁止学生尝试这种游戏。2005年,教育部再次发文,要求国内所有网站删除有关“死亡游戏”的介绍。

  “死亡游戏”死灰复燃,重新在学校学生中流行起来,背后有什么法律风险及责任?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11月5日下午,莆田的13岁学生小辉(化名),在课间和同学玩起“死亡游戏”,竟将自身陷于险境。“死亡游戏”后约两小时,小辉感到头晕胸闷,随即前往医院就诊。

  莆阳医院的医护人员看到小辉时,他脸色苍白、意识不清,几乎昏迷不醒。随后,医院启动急救程序,才使小辉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进一步观察和治疗,11月6日,小辉康复出院。

  问题①:“死亡游戏”一般是需要他人合作,参与者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游戏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游戏致人受伤或死亡,有关行为人将根据其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②:“死亡游戏”的受众一般是未成年人且自愿进行。一旦发生危险后果,责任应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在民事侵权责任的分配中,主要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若受害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了游戏并配合,亦有过错,其自身及其监护人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合以上分析,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游戏危险性的判断和认知均存在不足,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负有重要责任,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案例二

  近日,湖南益阳一学生家长反映,一种“死亡游戏”流行校园。自家孩子在游戏后迅速晕倒,直到第二天还感觉头痛头晕。该家长称“孩子捡回了一条命”。

  据悉,该“游戏”又称“梦回大唐”或“死亡三秒”。游戏通过让参与者靠墙蹲下深呼吸、憋气后被按胸口,使其快速陷入窒息缺氧状态。这一过程对青少年身体造成的损害不可小觑,轻则出现头痛头晕症状,重则可能面临脑损伤、心脏骤停等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问题③:在网络上发布“死亡游戏”的视频,发布者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在网络上发布“死亡游戏”的视频,可能因传播暴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违反《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如果在网络上故意传播“死亡游戏”玩法、诱导信息等,还可能涉嫌教唆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④:“死亡游戏”在学校流行,老师和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老师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执行者,是否承担有关责任需根据其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来分析。如果老师知晓“死亡游戏”在校园内流行,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教育和引导,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失职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校园内的危险行为,或者学校的场地、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为游戏提供了条件等,以及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治、妥善处理等,都属于学校未尽到职责的情况。如果学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问题⑤:教育行政部门及网络监管部门,在应对“死亡游戏”方面应该有何作为?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在教育行业的职权行使者,应依法落实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树立珍爱生命、重视安全的正确观念,引导学生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

  同时,有关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的监管,通过内容审核、有害信息监测和清理等方式,提高公众的认知和警惕性。同时,还需加大对危害青少年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传播“死亡游戏”相关内容的平台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威慑。


  普法短评

  生命不是儿戏, 死亡更不是可以随意尝试的游戏。制止“死亡游戏”死灰复燃,需要监管部门、平台、网站等多方共同努力;家长、老师也要及时纠正、提醒孩子不良的游戏方式,加强生命教育,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才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只有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进来,才能守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12/49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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