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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已通过中介签订卖房合同,买家也支付了定金,房主却在合同签订当晚反悔,要将房子另卖他人。在定金怎么返、违约怎么算的问题上,三方有了矛盾。最终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办案人:张钱
职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房主通过房屋中介将房子卖给崔女士,与崔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50万元,定金10万元,冲抵房款。房主、崔女士、中介公司三方在某房屋交易APP上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费8万元,房主承担5.75万元,崔女士承担2.25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
崔女士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理房通资金存管专用户存入定金10万元,其中5.75万元转为房主需要支付的中介费。同时,她又直接向中介公司账户支付了需要支付的中介费2.25万元。但房主在合同签订当晚反悔了,要将房子另卖他人。
崔女士很生气,要房主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要中介公司和房主共同偿还中介费2.25万元。房主认为其中有10万元作为定金在理房通资金存管专用户,还有中介费2.25万元,需要由中介公司返还,但中介公司表示《中介服务合同》中写明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中介费,无须退还。也就是要房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主把某房屋交易APP打开,页面清楚承诺:“交易不成、佣金全退。”
房主与中介公司各执一词,崔女士将房主与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房主双倍返还崔女士定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中介公司返还),并由房主返还崔女士中介费2.25万元。房主不服,房主认为应该由中介公司退还崔女士中介费2.25万元。中介公司也不服,中介公司认为10万元定金中的5.75万元已转为中介费,只能返还崔女士剩余的4.25万元;5.75万元由房主返还崔女士。
于是此案又上诉至大连中院,我们在审理此案时,将本案焦点归纳为两个:一是崔女士支付的2.25万元中介费应否由房主予以赔偿;二是中介公司应否向崔女士返还定金10万元。
关于焦点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定金具有金钱惩罚性,违约金也有,应择一适用。因此,房主无需再赔偿中介费2.25万元。
关于焦点二,中介公司与某房屋交易APP是合作关系,该APP页面确有“不收取佣金”承诺,但该中介公司并不认可,因此各方产生较大争议。
随后我又经过走访调研,了解到上述情况并不是简单个例。于是,向某房屋交易APP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三天后,该房屋交易APP公司回函表示,“交易不成、佣金全退”的服务条款适用案涉中介公司。
最终,大连中院变更判项:房主向崔女士赔偿定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中介公司返还,另外10万元由房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