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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按过错互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两人互殴,双方受伤,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方?最终,法院按过错比例判互负赔偿责任。

  

  办案人:李文佳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2022年9月11日,在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某居民楼楼道内,苑某与赵某因琐事厮打,导致苑某左手大拇指、右手小拇指、右脚大拇指等身体多处受伤,赵某右手大拇指受伤等身体多处划伤。

  苑某受伤后,于当日22时到某骨科医院进行急诊,产生急诊费用共计354元。同日,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拇指咬伤、左拇指远节指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情,实际住院治疗32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产生医疗费共计34254.1元、轮椅租赁费1612元。经公安机关委托,盘锦某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苑某1.手(右手)损伤:轻微伤;2.手(左手)损伤:轻微伤;3.足损伤:轻微伤”。

  赵某受伤后,当日到医院进行急诊,随后多次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因手指感染住院治疗,这期间共产生费用7000余元。

  公安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分别向赵某作出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向苑某作出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纠纷,苑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向其赔偿损失。赵某应诉后,提出反诉,主张由苑某向其赔偿相对应的损失。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苑某与赵某进行厮打,双方均具有过错,均应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苑某与赵某的伤情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酌定二者为此次纠纷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原告苑某承担30%责任、被告赵某承担70%责任。最终判决赵某给付苑某经济损失35507.05元,苑某给付赵某经济损失6127.87元。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打架斗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且极易构成违法犯罪,终究会因法律意识淡薄付出惨重代价。请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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