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在游乐场的不平路面摔倒、乘坐公共扶梯受伤、好心帮助他人时发生意外……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谁该担责?
父亲抱着儿子意外摔伤
法院:原告疏忽大意担责6成,游乐场应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担责4成
如果在游乐场游玩时不慎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酌情认定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主要责任,游乐场经营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案情
父亲抱着孩子行走不慎在游乐场摔伤
唐某在A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经营的游乐场年卡。2023年12月18日,唐某携妻儿来到游乐场玩耍,在一处荡秋千场地,抱着儿子行走的唐某不慎摔倒,当场受伤。该场地为一处铺满石头、路面不平的斜坡。受伤后,现场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将唐某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唐某右三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伴下胫腓联合分离、右距骨内侧可疑骨折等,随后,唐某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A公司除在唐某入院初期为其垫付20000元医疗费外,就未再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就后续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唐某遂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庭审
被告称原告伤情严重与其无因果关系
唐某表示:“游乐场是A公司在经营,我作为游乐场的消费者,A公司对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唐某在游乐场内摔倒受伤,摔倒场地为游乐场对外开放的经营场地,该场地内带有斜坡、路面不平,并且铺满圆滑的石头,极易滑倒,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唐某认为,A公司既未在现场安装防滑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产生严重的摔伤结果,应当对自己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唐某的受伤主要是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与公司无关。根据年卡会员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不为会员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相应损害承担责任,唐某受伤系其不正当使用A公司服务,是其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与A公司无关。本案中,斜坡上的石头不规则但紧凑地平铺在地面上,唐某抱其小孩经过斜坡面,因其小孩的身体遮挡视线,且唐某亦未注意斜坡地面,身体失去平衡才导致意外摔倒。A公司向当天所有的消费者提供的均为同一服务、同一游玩场地,而唐某受伤系其抱着孩子未看路,若其并未抱着孩子,即使不能避免本次事故发生,伤情也不会过重,故唐某伤情严重与A公司无因果关系,A公司签订合同时亦不能预见唐某主张的各种费用的产生,故A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酌情认定原告承担60%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不仅应当承担提供服务设施的义务,也依法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唐某在游乐场游玩期间,在抱着儿子行走于石子路面时摔倒受伤,摔倒处路面凹凸不平,A公司存在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致使唐某人身遭受损害,A公司对唐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唐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对自身安全存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唐某对其摔倒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失。结合双方存在的违约过错责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关联度,酌情认定唐某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主要责任,A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按照40%的比例承担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50.70元。
法官说法
A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其在对外提供商业性的游玩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在场地大、人流量大并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地处,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如在显眼处作出安全提示、进行广播警示,或者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或者维持秩序。而本案中,唐某作为成年人亦应当对路面情况等谨慎预见,其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斜坡处仍然抱着孩子行走,明显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失。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对案涉斜坡进行过防滑处理,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处亦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次要责任内向唐某进行赔偿。
游乐场本身除经营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外,亦容易因人流量较大、场地大等情况产生其他安全隐患,其作为对外经营的娱乐商业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人身安全,通过放置安全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等措施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同时,在消费者受伤后亦应当及时救治,并核查事故原因以便后续妥善处理赔偿事宜。而消费者亦不能将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完全转嫁给其他主体,其应当遵守游乐场规则,尽到相应谨慎义务,在斜坡处、湿滑处更应注意路面情况,如仍不幸受伤应在就医后注意留存相应的治疗票据,请亲朋好友等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后期与经营者进行赔偿协商的过程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佐证材料。
李果 甘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