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依法行政 >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赵民)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赵民)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赵*民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4日02时20分,赵*民驾驶牌号为新P***11号大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3629公里6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赵*民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1/5329f60f62cb4bea9567c674376407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