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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覃轩)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覃*轩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06日11时09分,覃*轩驾驶牌号为新A***33号小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3628公里49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你实施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覃*轩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作出作出罚款15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对于公安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利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高支队乌西大队 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1/f9b0ab56513f4a9685e5f36eeecae3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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