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百余万,退赔仅千元。虽然如此,在监狱服刑时,罪犯李某却为买书花费不菲。11月14日,记者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一起湖北省宜昌监狱报请的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的案件。最终,因不能认定罪犯李某确无财产性判项执行能力,也不能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李某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监狱报送的减刑材料显示他有超6000余元的购书支出,请提供一下李某购书情况的具体明细,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受理该案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疑问。
随后,湖北省宜昌监狱提交了李某购书明细,并出具情况说明,李某的购书符合监狱系列文化教育活动的要求。
李某在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严峻时期,假借销售口罩为名,诈骗他人货款逾百万元。他将诈骗所得赃款的绝大部分用于在某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给多名主播。李某因此以诈骗罪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54350元返还给被害人。
自2021年5月26日入狱至今,李某仅向被害人主动履行1000元退赔义务。
根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未查询到罪犯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了当次执行程序。
“一般而言,考察罪犯是否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是一个重要依据,但仍应考察罪犯在狱内的消费情况及财产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监狱报送材料显示,李某仅2022年一年内狱内购书消费即达4000余元,总购书消费超6000余元。该犯主要订购的书籍及刊物有《商界》《舰船知识》《NBA》《新体育》《看天下》等杂志全年刊。这些书籍,与接受强制劳动改造、提高基本职业技能水平关系并不紧密。
“更重要的是,罪犯是否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尤其是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义务,是考察罪犯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依据。李某服刑期间花费不菲购书,不能认定其确无财产性判项执行能力,也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承办法官介绍,法院据此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5月1日实施,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
该起案件的裁定,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进一步探索与实践,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认定上,引发了新思考,打开了新思路,对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稿件来源:长安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