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感谢信,感谢信来自该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代表。
经查,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辽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吸引群众,王某1(另案处理,已判刑)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王某2负责异地接待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宣传,上述公司以投资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根据投资款以每月1.5%至2%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与不特定群众签订投资借款担保合同以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辽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吸收投资款累计590余万元,投资人累计实际损失人民币550余万元。
王某1于2020年4月被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在被告人实施犯罪后的10余年时间里,投资人几乎没有获得返还的任何投资款。在王某2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东洋了解到,投资人多数是年迈的老人,经济状况很不好,另有投资人患有重病……吴东洋知道,该案绝不是定罪量刑那么简单。
为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在考虑被告人王某2经亲友劝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一情形,他一面多次对王某2释明量刑规定,望其改过自新,积极引导王某2及其家属退赔部分投资款;一面与30余名投资人逐一联络,甚至主动到部分投资人家中沟通,以“如我在诉”的意识、通俗易懂的方式,解答投资人提出的疑问,拉近与群众情感距离,耐心细心释法明理。投资人也逐渐卸下心中疑惑,对法院工作表示了理解与认可,耗时三月余终于达成了退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