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0月9日下午,沈阳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试点启动仪式在和平区人民法院举行。沈阳中院副院长陈青、沈阳人社局副局长岳茂新等出席启动仪式。
陈青在致辞中提出,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裁审联络员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构建巡回法庭+仲裁院联动机制建设,在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治沈阳建设、实现振兴发展目标上实现新跨越、取得新佳绩。和平区法院院长宋丽君表示,和平区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将全面落实市中院精细部署和精准安排,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优势,推进实质解纷最大化;助力提升仲裁解纷力量,推进高效解纷最大化;做深做实法院业务交流,推进专业解纷最大化。
据悉,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机制建设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沈阳市实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崭新举措和有效路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启动仪式上,岳茂新就此项工作作出工作部署和要求;和平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徐光焰、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旭坤发言。
启动仪式现场
《实施细则》亮点解读
一、实现裁审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双统一”。
《实施细则》明确,沈阳地区各区、县(市)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统一劳动、人事等争议的受理范围,建立立案登记制,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应裁尽裁、应审尽审,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于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统一裁判标准;如仍不能确定的,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了受理、保全、执行等裁审程序的衔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范的三个程序中,保全程序的衔接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明确,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三、建立完善六项实操性极强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探索构建巡回法庭+仲裁院联动机制建设。
《实施细则》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相互建议制度以及联合培训制度。此外,提出“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条件的仲裁院设立派驻调解对接室(挂牌调解仲裁巡回法庭),定期对经过仲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是对巡回法庭+仲裁院联动机制建设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