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撤销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源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次投诉申请,要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位于滨江路上的主消防通道上的障碍物。
征集意见
业委会拆除围墙申请被拒
2023年7月24日,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委会向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书明确指出,滨江路上的围墙构筑物(现为“晶江巷6号小区”外围墙)严重阻碍了主消防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请求该局依法责令广安区住建局等部门或单位自行拆除该障碍物,或依法强行拆除。
接到申请后,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展开了调查。广安区住建局和北辰街道办事处均向其作出了书面回复,详细说明了“晶江小区”外围墙及附属物的具体情况,并建议保留该处围墙。2023年8月1日,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向广安区住建局、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广安区自规局)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请求对“晶江小区”外围墙及附属物建成时间、建设原因及用地性质等情况予以协助调查。2023年8月7日,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受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业委会。2023年8月8日,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北辰街道办事处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请求对“晶江小区”外围墙及附属物建成时间、建设原因及可否拆除等情况予以协助调查。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民意,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4日向北辰街道渠江北路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出了《关于拟对“晶江小区”外围墙进行拆除意见征集情况的建议》,并进行了走访和意见征集。渠江北路社区居委会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书面回复,建议保留“晶江小区”外围墙。理由是该围墙系2013年由广安区住建局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临时建设,旨在解决当时房屋拆迁后留下的安全隐患和市容市貌问题。此外,2021年,广安区住建局还对该小区进行了院坝硬化,绝大多数居民都不同意拆除该围墙。
2023年11月3日,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并于当日送达渠滨街1号小区业委会。处理意见中详细说明了围墙的修建原因、历史背景及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决定对该投诉事项采取暂缓拆除方式处置,即暂时保留该围墙。业委会对此处理意见表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业委会认为,该围墙严重阻碍了主消防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广安区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拆除职责,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保留围墙的必要性证据不充分
今年11月15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前锋区法院认为,业委会作为依法成立并经过备案程序的组织,有权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具有在广安区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在审理过程中,前锋区法院发现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处理意见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具体而言,其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留围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前锋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责令被告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业委会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业委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和申请。
吕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