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与租客同住在房屋中,因厨房卫生等问题产生矛盾分道扬镳,但二房东却以租客使用厨房污损严重导致自己无法使用为由,扣除租客1000余元的厨房租金,二人由此闹上法庭。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冯某退还租金1375.17元。
2021年6月20日,陈某从成都某中介公司租下天府新区万安街道某小区一套二室的房屋,租期24个月,所有费用按季度缴纳,共计8期。陈某于租下房屋当日与冯某确立了二次出租意向,将另一间卧室出租给冯某,房屋内其他公共区域则为共用空间,并要求冯某共同承担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所产生的房租、押金、中介费等所有费用。在确定租赁关系后,冯某向陈某按时缴纳了每一期房租、物业及垃圾处理费,总计8期。
后陈某、冯某双方因厨房卫生、生活习惯、个人性格等因素发生激烈矛盾,无法共同居住,遂于2023年4月决定退租。2023年4月22日,陈某完成了退租流程。2023年5月21日,陈某在收到中介退还的剩余两月房租及其他费用后,扣押了本应一并归还给冯某的租金1375.17元。陈某表示,厨房主要由冯某使用,冯某未保证公共卫生致使厨房污损无法使用,故扣除厨房一年租金的一半,不予退还。冯某遂诉至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签署书面合同而通过实际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其合同内容应当结合其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惯例而予以确认。本案中,冯某与陈某通过实际履行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决定解约退租期间,双方仅就厨房卫生问题产生争议,并未对厨房使用权限、使用费用分担产生争议,双方均可进行使用,且并不需要就使用频次的差异进行额外的费用分担。同时,结合合租人均可同等使用公共空间的社会一般惯常习惯及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在冯某与陈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冯某无需就使用厨房额外支付费用,除此之外仅就陈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厨房污损尚难达到阻却其使用的程度。因此合同解除后,陈某应当向冯某返还合同不再履行而退还的房屋租金中的厨房部分租金。综上,依照《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书剑 胡馨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