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我跟前夫离婚后,孩子随我生活,前夫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请问,我可以拒绝前夫探望孩子吗?
【解答】
吴水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即使未支付抚养费,父母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父母应当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并不会影响探望权的行使。同时,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确保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没有不利影响。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谢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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