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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称存放在他人屋中的物品被出租方丢弃,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女士诉称,其与同事李女士分别承租某租赁公司的两间房屋,李女士欲将其承租的卧室转租,便将房屋密码告知王女士,想要王女士协助转租房屋并允许王女士使用其房屋。后王女士将衣物、被子等物品放置在卧室中。后来,李女士取消了转租,并向租赁公司申请退租。租赁公司办理退租手续时,在未告知王女士、李女士的情况下,将衣柜中挂置整齐的衣服做了丢弃处理,故王女士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1621元。

  租赁公司辩称,王女士将个人物品放在他人房间内,租赁公司无从知晓,租赁公司已事前通知过各方要收房,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主张租赁公司丢弃其衣物造成财产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王女士并未告知租赁公司其将个人衣物放置于该卧室。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租赁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无法认定租赁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对王女士的各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2/t20241220_1670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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