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后,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未成年人父母共同赔偿伤者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24年10月,14岁的王某骑两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李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故发生时,王某未满18周岁,父母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王某由其母亲负责抚养。日前,李某出院后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王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王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的损失应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虽然本案王某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已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监管职责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最终,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父母共同向李某赔偿损失2.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