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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清物业费”被扣留房产证?乐东法院: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限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一案,为业主维权画上句号。

  2016年,原告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足额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付房屋。然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在原告多次催促后,直至2024年3月28日,被告才通知原告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当原告前往领取证书时,却被告知证书已由开发商转交物业,且物业提出“必须缴清物业费”的要求,否则不予交付不动产权证。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乐东法院。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在该类合同关系中,开发商负有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二是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以所有权登记变更为标志,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发放不动产权证是连贯的整体流程,发放不动产权证是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的具体体现形式。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就是取得涉案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如今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该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载体,根据常理及房地产交易习惯,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在证书办理完成后,理应第一时间将其交付给买受人(原告),这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义务的必然要求。

  此外,法官明确指出,物业费缴纳与不动产权证交付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费对应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动产权证交付对应的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未结清物业费为由,扣押本应交付给业主的不动产权证。若业主确实存在未结清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采取扣押不动产权证的不当方式。

  基于上述审理分析,乐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5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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