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既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家庭生活更离不开民法典的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撤销有一条创新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规定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这一修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例如,王女士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她联合自己家人故意隐瞒男友郭先生。
婚后,王女士受母亲去世的影响刺激,精神分裂症复发,那么此时才知道真相的郭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履行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情形,民法典认定该婚姻仍属有效。这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权。
例如,马先生婚前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林女士,然而林女士并不介意,愿意与其厮守终身,并与马先生登记结婚,此时,民法典则不禁止马先生和林女士结为夫妻。
疾病婚从禁止婚变成了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亟需后续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