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吸毒者张某、魏某某(已判决)共谋筹资购买毒品。张某电话联系与其相识的被告人曹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魏某某与张某驾车来到曹某指定的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与其汇合后,在曹某带领下一同来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由曹某下车购买了一塑料袋冰毒。当日17时许,曹某和张某、魏某某三人携带购买的冰毒驾车返回,曹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下车,张某和魏某某携带冰毒驾车行至王庆坨镇恒通二手车店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98.5克。经依法鉴定,查获的98.5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辩称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未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帮助购买毒品的地点是武清区王庆坨镇而非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曹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量,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无偿或者碍于朋友关系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途径、代购、运送等行为并不会触犯我国刑法,实则不然。如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无偿为周某、魏某某购买毒品提供居间介绍和代购帮助,并和周某、魏某某乘车将购买的98.5克毒品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运输回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并在武清区王庆坨镇被抓获,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