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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曾因打架、盗窃、抢劫、流氓等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011年3月7日,颜某刑满释放后,以狱友关系为纽带,笼络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营天津市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名,豢养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等多名打手,伙同王某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活动据点,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颜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颜某等人以经商为名,利用J公司、Z公司等合法形式为掩护,采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高利放贷以及进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吞企业及个人大量资产,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7亿余元,奠定了该组织的经济基础。部分所获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给予奖励、组织旅游、豢养打手及平息事端、行贿寻求保护伞等。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通过高利放贷、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行为,非法强占企业及个人巨额资产;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严重扰乱多家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心理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该组织之外的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颜某等人形成的犯罪组织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颜某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且通过行贿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为其大肆实施违法犯罪及壮大组织势力撑起保护伞,助长了该组织的嚣张气焰和非法权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综上,该犯罪组织已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颜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法院依照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依法认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并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该组织中的两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17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依法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对黑恶势力严格依法打击、坚决铲除,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案作为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其中,颜某为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5人,一般参加者11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1年3月初步形成以来,在近7年时间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骗取贷款、行贿以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达7亿余元,造成10余人轻伤、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坚决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精神,严格遵循诉讼程序,依法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证据标准,依法定罪量刑;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依法严厉打击;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般参加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同时,聚焦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对涉案查扣400余个账户、140余套房产、10辆汽车、十几家公司股权等财产的权属、来源、性质逐一进行核实,并充分运用追缴、责令退赔等手段追赃挽损,加大没收财产、罚金刑适用力度,做到精准判决,精准处置。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了“审判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为天津建设安全稳定、依法善治的平安城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无黑”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实践。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0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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