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毛某某处置房产未予偿还债务,在法院多次催促下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符合拒执罪中关于有能力执行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人徐某某于被执行人毛某某有两件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欠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75000元。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毛某某长期下落不明,虽保全查封其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处,但一直无法处置,加之毛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毛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毛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2号201户房屋,被青州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我院案件轮后于青州市法院的查封。为确保该案件的顺利执行,我院办案人员先后数次找到被执行人毛某某的原妻子及儿子了解情况,并通过他们做毛某某的工作,直至2017年3月1日,被执行人毛某某主动找到我局办案人员,提出想卖掉房屋偿还欠款,并在法院签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电话。毛某某实际以9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卖后,虽经我院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抓紧时间到执行局履行还款义务,但其玩失踪拒不履行债务。
基于毛某某卖房后有大量现金足以支付其在我院的两件执行案件的欠款,虽经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催促未果,其抗拒执行的行为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因被执行人毛某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偿还了被害人的债务,并已取得申请人谅解。最终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向法院承诺卖掉房屋后偿还欠款,在卖掉房屋后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存留侥幸心理,误判形势,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