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盛某宝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

盛某宝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盛某宝拒不腾空楼房案

  

  2012年8月20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ll53号判决书,判决盛某宝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16万元。判决生效后,盛某宝未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6月15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向盛某宝送达(2012)茌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盛某宝名下康安苑小区12号楼东三单元三层西户及2号储藏室。2014年7月9日,盛某宝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1日,盛某宝与张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盛某宝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2月13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限盛某宝将其名下康安苑小区的楼房及储藏室腾空。盛某宝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2017年8月,茌平县人民法院以盛某宝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茌平县公安局。茌平县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后盛某宝将房屋腾出并交付执行。2018年2月23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司法网络拍卖,得款60万元,扣除楼房按揭款后,剩余支付张某。

  盛某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盛某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履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盛某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6253819/index.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