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
每天都在消费的你是否了解哪些属于消费者权益呢?在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商场储物柜“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商场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商场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商场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这条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此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买一送一,特价商品不包退换”
“售出商品,概不退还”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如果你在日常消费中遇到上述“霸王条款”,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承认存在“霸王条款”或拒绝协商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反映情况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