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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消费者权

  每天都在消费的你是否了解哪些属于消费者权益呢?在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商场储物柜“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商场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商场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商场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这条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此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买一送一,特价商品不包退换”

  “售出商品,概不退还”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如果你在日常消费中遇到上述“霸王条款”,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承认存在“霸王条款”或拒绝协商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反映情况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6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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