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某上网购买用于电子考试作弊器材振动器、遥控器、摄像仪器。2019年7月9日,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邱某某将上述器材交给王某某等四人,邱某某在考场外为其提供答案,被组织考试的交警部门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5月8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鸡东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