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婚姻中,妻子因长期在家当“全职主妇”无一技之长,离婚后难获经济收入。因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该起支付前妻扶养费的离婚案件,李某同意在离婚后按月向钟某支付扶养费,并解除婚姻关系。
1980年,李某与钟某经父母包办,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子二女(均已成年),并于2016年间补办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在对钟某送达过程中,通过对钟某本人了解发现钟某对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钟某的顾虑主要在于其本人已年届60周岁,因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离婚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经办法官了解钟某诉求后,经与李某及其儿女协商,李某同意在离婚后按月向钟某支付扶养费,保障钟某在离婚后的生活,双方遂达成一致意见并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进步和思想解放,离婚已不鲜见,但是离婚妇女中的“家庭主妇”,由于她们长期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其在家庭中的贡献往往无法得到量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离婚后也无法很好地回归社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是发生经济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离婚案件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