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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日前,连江县法院审结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景某、钱某寿、张某平、栗某、石某轲、钱某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2020年3月起,被告人景某为销售银行卡谋取利益,在微信群内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向他人收购银行卡。4月间,被告人张某平、栗某、钱某寿、钱某宇、石某柯等人在明知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分别将自己名下的二张银行卡,以每张300元-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景某,被告人景某再将收购的银行卡转售给他人。此后,这些银行卡均被人用于流转诈骗资金。

  4月15日,连江一女子在家中接到诈骗电话,被人以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退款回购的方式骗走人民币12余万元。随后,陆续有人接到类似的诈骗电话,以相同的理由被骗取1至28万不等。在意识到被骗后,被害人纷纷拨打报警电话。同年6月,被告人景某等6人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宇、石某柯分别退出非法所得800元、700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钱某寿、张某平、栗某、石某轲、钱某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景某、石某轲、钱某宇已退出违法所得,对3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对6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25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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