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麻制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昌介绍黄某学、黄某生等人(均已判决)向曹某铭等人购买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黄某学、黄某生购买该批药片后,因提炼麻黄碱失败,认为药片是假药,通过被告人黄某昌找到曹某铭等人多次商量退货事宜。曹某铭认为是黄某学、黄某生提炼技术有问题,将技师华某春介绍给黄某学等人,通过试验并提炼出麻黄碱重量为6.93千克。同时,被告人黄某昌曾作为股东之一出资在江西、河南等地参与实施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活动(其中江西部分涉麻黄碱重量共计145.15千克,河南部分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介绍买卖含麻黄素药片,涉案麻黄碱重量共计6.93千克;出资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等制毒物品两起。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外,长汀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谢某生、谢某东、黄某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