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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修复,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福建法院以司法之力打造“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体系,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生态环境各类案件审判与执行全过程,修复范围不断延伸。

  500多岁的古樟伤愈了

  “幸亏县法院为这棵古樟树买了保险,才得以为其疗伤修复。”望着永泰县洑口乡政府门前恢复如初的参天古樟树,县林业局绿化办负责人程保钼对记者说。

  今年3月27日,永泰县境内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突降暴雨,洑口乡这棵500多岁的香樟古树主干主梢发生折断。所幸,它是省一级古树名木,也是永泰法院首批投保的古树名木。接到消息后,永泰法院第一时间介入,并与永泰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协调,立即启动“生态司法+保险”的工作机制,按古树名木财产损失险理赔程序,就老樟树受损赔偿责任及数额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保险公司根据这棵老樟树受损情况向永泰县林业局理赔6244元,用于受损后的修复。此后,永泰法院又迅速协调并促成理赔了2起古树名木受损案件。

  永泰森林覆盖率高达75.88%,古树名木资源丰富,共有古树名木3095株,其中树龄最长的达805年。为使这些古树名木“老有所依”,永泰法院先后联合林业部门给1423棵古树名木投保了“财产损失险”“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达440.2万元。

  永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建立此机制,旨在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受损后的及时修复,着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的关注,提升保护意识。如今,永泰法院还将“生态司法+保险”机制推广到生态森林、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形成从司法审判到司法保护联络点建设,再到“生态司法+保险”、专项基金的全方位、立体化工作格局。

  永泰法院的做法是我省法院探索修复性司法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探索修复性司法模式,打造“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司法体系,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从毁林刑事案件拓展到生态环境各类案件,修复范围从林地延伸至溪流、河湖、海域、矿山等领域,探索“补种复绿”“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固坝填石”“海砂回填”“生态修复令”等修复模式,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

  让违法者变为守护者

  “生态修复令”让令状文书成为利剑,责令被告人承担一定的林木管护、法治宣传、检举揭发同类犯罪行为等责任,促其从生态违法者到生态守护者的转变。

  在修复性司法实践中,明溪法院发出“护鸟令”“森林管护令”“珍贵树木保护令”,长汀法院、光泽法院运用“河长制保责监督卡”“巡河守护令”“护河令”,责令缓刑犯承担动植物资源管护、河道保洁巡查等义务;大田、泰宁法院探索“生态修复令”“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督促未按生效判决履责的被告人限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避免“漏管脱管”。晋江法院推行“从业禁止”制度,对污染环境的11名罪犯判处刑罚,并禁止其再次从事相关行业,斩断污染环境的产业链条。

  “‘护鸟令’‘护河令’‘生态修复令’等丰富了生态司法保护举措的多样性,是令状类法律文书在生态修复领域的一次突破,用好‘生态修复令’,不仅为生态修复司法领域‘留白’,还提升了生态修复模式的刚性特点。”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3月12日,顺昌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庭审前,被告人吴某辉在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自愿认购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中的4万元碳汇量,以替代修复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一元碳汇”是顺昌森林生态银行开发的首个扶贫碳汇项目,通过将贫困村(户)所拥有的林木纳入项目碳汇林管理,测算产生的碳汇量,按一元10千克的价格,在线上平台进行认购。认购的碳汇资金将进入专门的公益账户进行分级管理,并最终按交易的实际碳汇量落实到具体的林农或村集体。

  “一元碳汇”项目推出后,顺昌法院积极与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对接,引导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的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这不仅表达了‘保护者获益,破坏者赎买’的理念,也让守住‘绿水青山’的林农实实在在获得了‘金山银山’,真正实现了生态修复性司法的目的。”顺昌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全省法院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全省法院共适用“补种复绿”1300余件,责令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放养鱼苗799万尾,有力地维护了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稳定性。我省法院构建“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司法体系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打造生态修复福建样本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全省法院广泛凝聚生态修复工作合力,不断推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创新成果,推动修复责任、改善环境落地见效。

  去年底,省法院设立全国首个省级审判机构在省河长办派驻的法官工作室,推动生态修复阶段前移,多方位、立体化修复水域生态。如今,全省法院派驻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共有94个,实现全覆盖;三明中院设立全国首个水执法与云司法数助治理中心,实现生态修复实时巡查;莆田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司法+审计”机制,为生态审计提供可量化、可核实、可运用的数据指标,被列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第三批改革成果。同时,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指导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的实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判处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达70余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全省法院还建立修复过程中保障、监督、验收、评估、风险防范等跟踪机制,加强对环境侵害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或回访,定期检查生态修复情况,做好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损失等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漳州中院率先创立覆盖市、县两级的“财政预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已筹措各类修复资金945万元,拨付使用778万元。

  为破解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流程多、程序繁、耗时长、修复不及时等难题,全省法院还搭建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司法协作平台,形成两大协同发展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一体化格局。厦门、漳州、泉州、龙岩的四个中院通过合力打击、协作保护、创新修复、多元治理等方式,修复治理九龙江和九龙江入海口红树林生态环境,推进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可持续发展。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的五个中院,共同护航闽江流域、敖江流域的水生态安全,助力推进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绿色发展。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501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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