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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宣判一涉黑案黑社会“老大”涉九罪获刑二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12月19日,闽清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李某仁、翁某钦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首犯李某仁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首犯翁某钦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仁为树立江湖强势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依托恶名陆续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于2005年强势入股黄某姆经营的码头,形成了以李某仁及其妻子翁某钦为共同组织领导,黄某友、张某顺、谢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8月,李某仁依托黑恶影响力,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当选闽清某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逐步坐大成势。在李某仁、翁某钦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闽清县某乡镇一带,并将触角延伸到周边区域;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侵蚀基层政权,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闽清法院对首犯被告人李某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首犯翁某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8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26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76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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