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福建省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山东省某轮胎有限公司及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年7月,福建某公司又与湖南省益阳市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回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当回购条件成就,由益阳某机公司支付回购款,即取得福建某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后,益阳某公司按约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本该返还的6台价值数千万元的大型机械设备,迟迟未能返还到位。2018年3月,益阳某公司将该案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山东某公司仍迟迟未自动履行返还义务,无奈之下益阳某公司于2018年10月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前往涉案机械设备所在地的山东某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执行人因经营状况不佳,已处于停产状态。执行法官便对涉案机械设备采取了查封措施。
今年以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赫山法院将该案纳入重点攻坚案件。11月中旬,组织精干执行力量,再次远赴山东省临沂市,经过深入调查摸底,查明已具备对机械设备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在当地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执行法官精心制定方案,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组织人员将涉案机械设备仔细清点、逐一造册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拆卸、装车,拆卸工作历时近一个月。在克服了种种困难后,该院近日终于成功将已查封在被执行人公司内的6台大型机械设备顺利执行,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成功执结。